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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(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)
作者:转自 海关总署 官网发布时间:2022-03-14浏览量:1543

公告〔2021〕112 号

  根据工作实际,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。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》办理。


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  特此公告。





  海关总署    


  2021年12月22日


详情链接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4122379/index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