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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〔2021〕112 号
根据工作实际,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。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》办理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21年12月22日
详情链接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4122379/index.html